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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售卖网游外挂获利27万被判3年刑 法官:侵犯著作权

2017-04-13 13:17 来源:广州参考

  游戏观察4月13日消息,网游外挂泛滥是让很多游戏运营商和研发公司十分头疼的顽疾。一些玩家为了能在游戏中获得更多利益,就动起了这种歪脑筋,有的还做起了“二道贩子”跟着卖外挂获利。日前就有一男子因此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法官表示售卖外挂是侵犯著作权的非法行为。

  用“外挂”作弊,可以简化游戏操作步骤,网游玩家可以在短时间内成绩飞升。但要注意了!售卖外挂程序可是犯法的。记者今日获悉,广州男子丁某因售卖某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先后获利27万余元,一审被广州天河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利用网络联系“上家” 有利可图做起“二道贩子”

  30岁的丁某日常喜欢玩网游,在玩某款网游时,通过与该游戏公会其他玩家的接触,了解到可以通过外挂来简化游戏操作步骤,比如使用外挂ESC回城、“开启捡物”等功能。于是丁某于2015年8月购买使用一款名为“幽灵XX”的外挂软件,并在购买该外挂软件过程中通过QQ认识了“上家”。

  由于使用购买的外挂确有效果,丁某在游戏中经常推荐一起玩游戏的伙伴去购买外挂,“上家”见其客户资源较多,便让其参与到售卖的链条中,可以分成。丁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合作,于2015年10月始在“上家”提供的外挂网站上为其进行宣传,大力推荐玩家购买外挂软件。

  具体操作模式为:先给予买家一个小时的免费试用期,如果试用合适,让买家汇款到丁某从网上购买的实名为他人的支付宝账号中。外挂程序包月价格为人民币240元到300元不等,另有包季、包半年、包全年乃至终身可用的选择。每次交易成功后,丁某会向“上家”支付150元,从“上家”处获得密码,再转发给买家。外挂的密码有使用期限,到期就要续费才能继续使用。至2016年1月,根据丁某日常使用的支付宝显示,通过售卖外挂共收入人民币279246元。

男子售卖网游外挂获利27万被判3年刑 法官:侵犯著作权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经营网游的网络公司在收到部分玩家的投诉后,技术巡查中发现了外挂的问题,遂报案处理。后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丁某被捉获后,其家属代其向网游公司进行了赔偿,网游公司对丁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他人复制发行被害单位计算机网络游戏程序,侵犯被害单位网络游戏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丁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外挂破坏游戏平衡性实质侵犯著作权

  天河区法院刑庭法官曹虎表示,游戏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在游戏中较为常见。玩家通过使用外挂,达到简化操作、优于他人的目的,会对游戏的平衡性造成破坏。而游戏平衡性关乎游戏运营商的预期的经济收益即著作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并有可能使网络游戏服务器处理的数据增加,从而影响网络游戏运行速度。因此,丁某等人向他人售卖外挂程序,实质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权益,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法官提醒民众,售卖外挂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人对此动起歪念从中获利,将承担及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轻则民事经济赔偿,重则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另外,就算不以牟利为目的仅自身使用外挂,也是作弊的一种手段,不值得鼓励。建议玩家们还是诚信为本,适度娱乐,不要把太多物力、精力放到游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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