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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天天炫舞”商标获赔30万元

2016-07-05 13:20 来源:游戏观察

  游戏观察7月5日消息,2013年12月,腾讯注册了“天天炫舞”和“全民炫舞”商标。2014年4月,腾讯开发的舞蹈类游戏“全民炫舞”上线,2015年5月后,其名称在部分网站显示为“全民炫舞(又名天天炫舞)”。

  上海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音乐舞蹈类手机游戏“舞魅OL”,并在2014年3月12日将其更名为“天天炫舞”,并于当年4月上线。同时,天津卓越晨星公司获得上海祥游公司的授权,在“360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发行和运营该游戏。北京卓越晨星公司运营该游戏官方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及其自营网站宣传推广该游戏,并提供下载。

  2015年10月,腾讯将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一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腾讯认为,被告行为导致用户对“天天炫舞”游戏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抢占了原属于腾讯“天天炫舞”游戏的用户流量及游戏收益。四被告共同构成了对腾讯享有商标的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搜狐、网易等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刊登声明,赔偿腾讯共计500万元经济损失。

  上海祥游公司辩称,“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在舞蹈类手机游戏上使用缺乏显著性,上海祥游公司使用“天天炫舞”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而是属于合理使用;游戏玩家清楚地认知“天天炫舞”游戏系上海祥游公司制作、运营的,没有造成混淆,并且没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全民炫舞”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

  360公司辩称,同意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360公司在本案中是一个单纯的技术平台方,无法对权利冲突作出作业判断,只能保留相关游戏。对于是否将游戏下线,360公司尊重法院的评判,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广涉案游戏的其他各方在其相关网页及平台中,宣传、推广时,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字样,起到了识别该款游戏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从上海祥游公司及其他各方对“天天炫舞”标志的使用看,有与权利商标在形态上完全一致的使用方式,也有字体作出变化的使用方式,从而构成与权利商标的相同、近似,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天天炫舞”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朝阳区法院还指出,360公司作为平台商,其仅提供技术服务,与天津卓越晨星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该对未将涉案侵权游戏下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该承担停止继续在其平台上提供涉案侵权游戏的责任。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定,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志;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在“天天炫舞”游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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