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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网游玩家登假网站充值 大学生欺诈获刑

2015-02-07 13:47 来源:南海网

  这一天,海口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王某的一生就如此改变了,他不得不接受应有的惩罚—3年有期徒刑。这一切,源于王某对金钱的贪念。2月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二中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诱骗网游玩家登假网站充值 大学生欺诈获刑

  王某原本是海口某高校在校学生,2012年6月10日上午,王某在一款名为“欧冠足球”的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交易信息,引诱玩家登录虚假交易网站充值购买游戏装备,以获取诈骗款。很快,不明就里的游戏玩家尧某掉入王某布设的网络陷阱。

  尧某在网上玩游戏时,看到一个“网游交易网”链接,就登录该网站打算购买游戏装备。在“客服QQ”的引导下,尧某先后7次通过网银往该网站充值,共计28000元,但他始终无法购买游戏装备,也无法退款。意识到被骗后,尧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尧某登录的所谓“网游交易网”,正是王某发布的虚假交易网站。而所谓的QQ客服,则是由王某伙同“小阿伟”(另案处理)、黄某等人冒充。诈骗得手后,该虚假交易网站后台支付平台“老板”周某雄扣除20%的提成后,将剩余赃款分给王某等人。其中,王某分得13600元。

  尝到“甜头”的王某没有收手。2012年6月17日,王某和谷某在海口某网吧上网时再次实施诈骗,通过在网络游戏“水浒108将”中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王某、谷某冒充客服人员,以交纳保证金等理由,陆续诈骗被害人陆某27689元。

  后在返回东方八所的途中,王某、谷某又打电话联系李某,让李某继续诈骗被害人陆某。于是,李某又骗得陆某5000元。诈骗得手后,上线周某雄扣除20%提成后,其余赃款分给王某、谷某、李某等人。

  东方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雄(1990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293684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1992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6069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谷某、李某(1992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分别为32698元、15902元,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均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东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雄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谷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宣判后,周某雄、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周某雄辩称,原判认定其诈骗2293648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共同犯罪中,其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

  王某辩称,其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偶犯,同时其犯罪动机系家庭生活困难,为筹措学费向他人借了1万元,为了还债才实施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雄作为支付平台的参与者、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判认定量刑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王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省二中院认为,王某参与诈骗他人财物60698元,数额巨大,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对其量刑。其与同伙在海口诈骗被害人陆某钱财得手后,在返回东方八所途中,还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继续诈骗陆某,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省二中院认为,原判对王某量刑时已考虑了其积极退赃等情节,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并无不当。遂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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